在2025年上半年,己任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多个案件取得优异成果,荣获不同权威机构评选的年度法律奖项或入选典型案例名录。 这些来自专业领域的认可,印证了己任律师团队在复杂法律问题上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为记录成果、分享经验并促进行业交流,己任特此整理了2025年上半年的获奖案例合集,期待与法律同仁共同探讨、相互启发。
己任上半年获奖案例
1.首例抓取交易微博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院第七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
——《商法》 “2025年度杰出交易”
2. 德恒裕公共有限公司与某(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阳春市某天然生物有限公司、冯某、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3. FMC诉三公司农药专利侵权
——《商法》 “2025年度杰出交易”
4. NBA诉抓饭直播侵犯著作权案
——《商法》 “2025年度杰出交易”
5. 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202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6. 四川某茶业公司与峨眉山某茶厂、重庆某商贸公司、江北区某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四川高院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7. “霸业”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2024年度北京商标十大诉讼典型案例
8. 三胖蛋食品公司与闫某某、某督酒业公司、某庄酒业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巴彦淖尔市中院保护“天赋河套”品牌发展典型案例
9. 网络平台非同业经营者商业诋毁案
——石景山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0.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处理“5-羟基-4-硫甲基吡唑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度十大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01
首例抓取交易微博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平台经营者,指控简亦迅公司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抓取了大量微博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并通过其经营的iDataAPI网站对外售卖,请求法院判令简亦迅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5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简亦迅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微梦公司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简亦迅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微梦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简亦迅公司通过变换IP(网络地址)、UID(用户账号)等欺骗性技术方式,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API抓取大量后台数据予以存储,且未经处理向不特定互联网用户售卖从而获利。该行为显著增大了微博平台被实质性替代的风险,还可能造成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泄露等数据安全问题,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微梦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简亦迅公司收费标准中位数1元/100次计算,其获利约为2179.79万元,综合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调用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等情况,全额支持微梦公司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抓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的典型案件,判决基于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的平衡关系,明晰数据权益保护边界,体现了司法审判引导市场主体获取和利用数据要“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鲜明司法态度。
#02
德恒裕公共有限公司与某(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阳春市某天然生物有限公司、冯某、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德恒裕公司成立于1891年,于2018年在泰国上市,总部位于泰国曼谷。1985年,德恒裕公司推出“M-150”功能饮料产品,与红牛、卡拉宝是泰国能量饮料市场的三巨头,自2002年起,M-150在泰国的市场份额就远超红牛,成为泰国能量饮料第一品牌,并连续多年获得世界年度品牌大奖。德恒裕公司自1993年起至2012年在中国注册了多个“M-150”商标,并自2012年起一直使用最新版本的“”商标标识。
自2017年开始,力宝精公司的关联集团即对德恒裕公司早期注册的“M-150”系列商标恶意提起撤三申请。成功之后又从案外人处受让2007年申请的第6345852号“M-150”商标,将其作为引证商标对德恒裕公司2012年申请注册的第11937979号“”核心商标提出无效申请,并另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多件“M-150”“
”商标。2018年6月起,力宝精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使用“M-150”功能饮料产品,包装装潢与德恒裕公司的正品几乎完全相同。2021年8月起,力宝精公司4次与德恒裕公司沟通,表明其愿意将“M-150”和“M及图”系列商标无偿赠与德恒裕公司,以换取德恒裕公司“M-150”功能饮料产品在中国的独家代理权。2021年7月起,力宝精公司以抢注的商标为基础,进行海关备案,并针对德恒裕公司的中国经销商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和行政查处,德恒裕公司“M-150”能量饮料无法进入中国。此外,力宝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杰,曾是德恒裕公司中国经销商M-150事业部的负责人,与德恒裕公司签署有保密协议。冯杰于2021年加入了力宝精公司,将其掌握的M-150相关的商业资料披露给力宝精公司用于从事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的胜诉,彰显了中国司法对专业商标抢注行为的精准识别和审判智慧,展现了对恶意商标侵权人的严厉打击态度,也体现了司法对良好营商环境的保护作用。
#03
FMC诉三公司农药专利侵权
案情简介
FMC农业新加坡公司发现河南多家企业及个人未经授权制造、销售专利化合物“K酸”,遂于2022年首先在当地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后又继续向郑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侵权人赔偿200余万元。FMC不服上诉,最高院于2023年终审改判,将判赔金额提高至一审的三倍,判令侵权人共计赔偿约673万元,是近年来农药领域罕见的高判赔案件。
案件涉及多个被告、复杂的证据链及专利技术背景,一审仅耗时四个月便快速裁决,显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高效性,但跨区域、涉外案件的取证及侵权认定仍存难点。本案被选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体现了保护外资及保障农业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
#04
NBA诉抓饭直播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NBA在2022至2023赛季季前赛初期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指控抓饭直播及其股东与主播构成分工合作的直接侵权行为,突破了传统“避风港原则”下平台仅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的限制。NBA还提供多项证据,证明平台主动推荐盗播NBA的直播间、宣传赛事、与主播分成收益等行为,从而构成直接侵权。
法院采纳了原告参照司法定价计算赔偿金额的主张,判决平台及其股东承担连带赔偿2500万元。此案是中国首例认定直播平台与主播构成直接侵权的案件,创下体育赛事直播侵权案单案最高判赔纪录,对追究平台直接侵权责任及高额赔偿具有里程碑意义。
#05
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案情简介
泽某公司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2名投资者将泽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相关中介机构等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草案,并向法院提交制作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法院综合考虑投资者意见、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制作民事调解书。
最终使7195名投资者获得全额赔付,实际参与调解的投资者人数占全体适格原告投资者的比例高达99.6%。在本案中,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达500余万元,人均获赔金额为3.89万元,赔付总额高达2.8亿余元。
案件点评
本案充分体现出我国证券市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创新优势。作为首例涉及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该案以和解方式结案,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承担责任、及时赔偿,也大大降低了法律诉讼案件对上市企业未来发展的不良影响。
龙非律师团队在本案中突破传统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程序独立处理的思路,在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全面梳理一切有利条件的基础上,积极协调上市公司、责任高管与相关中介机构等共同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民事争议的顺利化解作为切入点,从而为当事人在重大影响的案件中减轻法律责任提供可能。该案体现了龙非律师团队在疑难复杂争议中提供综合性解决方案的能力。
#06
四川某茶业公司与峨眉山某茶厂、重庆某商贸公司、江北区某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四川某茶叶公司为第1563298号“竹叶青BambooLeafGreen及图”商标和第11771947号“竹叶青”商标权利人,第1563298号商标曾于2006年6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峨眉山某茶厂受重庆某商贸公司委托生产了被诉侵权茶叶,重庆某商贸公司、江北区某茶叶经营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被诉侵权茶叶、网店链接中使用了“君子水竹叶青绿”“君子水竹叶青绿茶”“绿茶君子水竹叶青”等标识,法院认为,“君子水竹叶青绿”系重庆某商贸公司于2019年5月5日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4月21日经核准取得的第37964998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包括茶。四川某茶叶公司举示的证据证明权利商标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第37964998号“君子水竹叶青绿”商标注册时,第1563298号和第11771947号权利商标在茶商品上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即使“君子水竹叶青绿”标识目前仍是注册商标,但因在该商标申请注册时,权利商标在茶叶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君子水竹叶青绿”与涉案商标均构成近似,重庆某商贸公司申请注册该商标系对四川某茶叶公司两枚涉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害了四川某茶叶公司的商标权。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司法认定商标驰名,解决了注册商标冲突的难题,及时有效制止了混淆川茶驰名品牌的侵权行为,避免了因等待商标无效程序造成的维权周期拖长,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己任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在涉 “竹叶青” 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素养与精准的诉讼策略,成功推动法院认定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以卓越的代理能力助力当事人获得有利判决,彰显了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出色的纠纷解决能力与维护企业品牌权益的硬核实力。
#07
“霸业”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案情简介
本案为知名游戏企业三七互娱公司游戏佳作《霸业》同名商标遭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七互娱公司于2018年5月4日申请注册“霸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计算机游戏软件等。针对他人提起的撤销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撤销复审决定,认为三七互娱公司未能证明在2019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霸业”商标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决定撤销该商标。
己任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己任团队基于对游戏研发、审批、上线及行业政策变化的了解,向法院逻辑举证了三七互娱公司在指定三年内就《霸业》游戏所进行的研发、测试、宣推及报批等大量工作,阐明了游戏上线时间延迟是由于行政审批周期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定三七互娱公司在指定三年内具有善意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已开展实际准备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遂判决撤销了撤销复审决定。
#08
三胖蛋食品公司与闫某某、某督酒业公司、某庄酒业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三胖蛋食品公司于2013委托他人设计创作了“三胖蛋”美术作品,并于2013年10月15日就该美术作品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16年12月,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出具《认定证书》,认定“巴彦淖尔市三胖蛋食品有限公司三胖蛋为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
2019年2月21日,闫某某获得第308****9号“三胖蛋”注册商标,后在2022年-2023年,委托某庄酒业公司加工生产“三胖蛋”白酒2000箱。白酒内外包装由某督酒业公司提供,销售亦由该酒业公司负责。
2023年7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18号《关于第308****9号“三胖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第308****9号“三胖蛋”商标无效。后三胖蛋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案涉“三胖蛋”标识属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该美术作品与三胖蛋食品公司的核心字号完全相同,并且经过独创性设计,其提供的设计草图中能够清楚地辨认出该美术作品多处细节处由瓜子形状组成,与三胖蛋食品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一致,再根据三胖蛋食品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以认定三胖蛋食品公司对案涉“三胖蛋”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
闫某某在未经三胖蛋食品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三胖蛋食品公司“三胖蛋”美术作品注册为“三胖蛋”商标,与某督酒业公司共同委托生产案涉“三胖蛋”商标白酒,并在抖音等电子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在白酒销售过程中获取了利润,共同侵犯了三胖蛋食品公司“三胖蛋”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某庄酒业在受托生产案涉白酒时审查了委托人资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三胖蛋”注册商标侵犯三胖蛋食品公司“三胖蛋”美术作品相关权益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故不应承担责任。
据此判决某督酒业公司、闫某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判决作出后,闫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因未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
典型意义
以文字设计为核心的美术作品,被申请注册为商标,其法律保护往往涉及著作权法与商标法的交叉,美术作品的保护核心在于其“独创性表达”,商标法保护“商业标识功能”,商标注册若使用他人美术作品,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可能会构成侵权。
本案中,闫某某与三胖蛋食品公司同处于巴彦淖尔市,三胖蛋食品公司在其线下合作商店的门头上多处展示案涉“三胖蛋”美术作品,可以认定闫某某应明知该美术作品权属。其在未经著作权人三胖蛋食品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三胖蛋食品公司“三胖蛋”美术作品注册为“三胖蛋”商标,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9
网络平台非同业经营者商业诋毁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电子地图软件公司是某地图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在地图软件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李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上发布了一条“某地图导航到野地”的虚假视频,视频内容为李某在某地图的导航指引下误入芦苇丛中,视频中的导航语音“请沿当前道路持续行驶大约3.5公里,手机GPS信号弱……”为后期添加,且视频标题等突出位置中使用“缺德地图”“缺德好大哥”等侮辱性词汇,引起广泛传播,导致公众对原告产生大量负面评价。涉案视频被投诉下架后,被告又反复发布后续视频内容,同时通过其抖音账号的“商品橱窗”进行直播带货,以牟取商业利益。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商业诋毁,要求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致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裁判结果
石景山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虽无直接竞争关系,但被告李某将原告公司标志性的导航语音剪辑到汽车驾驶视频中并发布至抖音平台,获得大量流量。在涉案视频被投诉删除后,李某又反复发布后续视频内容,并开始通过其抖音账号直播带货,其行为性质明显属于利用原告产品知名度为自己抖音账号引流的竞争行为,增加了自身的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次,被告发布虚假导航视频,并在视频标题等突出位置使用“缺德地图”等侮辱性词汇,诱导平台用户浏览、转发、收藏并发表大量针对原告及其产品的负面评价。该视频被相关媒体转发后,引发广泛关注。被告李某不仅未澄清事实,反而在上述视频被投诉删除后反复发布所谓的“导航后续”视频,且主动在视频评论区声称“我就是原创”,主观上存在商业诋毁的故意,客观上导致涉案视频对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扩大,使消费者对原告的地图软件产品质量产生否定性评价,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其抖音账号及《人民法院报》向原告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9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浪潮下,网络直播带货成为主流销售模式,流量竞争日趋激烈,网络平台中时常发生非同行业经营者为引流牟利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竞争优势及商誉、进而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现象。在认定双方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时,不宜局限于同业或直接的竞争关系范围,应当结合互联网背景下引流行为的特性正确认识竞争关系的法律本质。本案为一起典型的网络平台非同业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案例。法院通过准确把握个人引流牟利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不属于同一行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通过发布虚假内容损害原告商誉的同时,借助原告知名度为其个人账号直播带货引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网络平台中非同业经营者类似行为的性质认定提供了有益参考,在助力优化网络直播生态环境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直播产业健康发展。
#10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处理“5-羟基-4-硫甲基吡唑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组合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于2012年12月12日获得名称为“5-羟基-4-硫甲基吡唑化合物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580010635.9)。
2023年8月24日,己任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代表组合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就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行政裁决申请。
被请求人随后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起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己任律师团队成功维护了涉案专利的完全有效性,为客户的后续维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迫于压力,被请求人在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的推动下与请求人进行了和解谈判。在调解期间,己任律师团队代表请求人多次与被请求人及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进行磋商,最终为客户争取到了令人满意的调解结果。
在和解协议中,被请求人同意,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今后将尊重组合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知识产权,并承诺,在未经组合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明确许可的情况下,不会实施组合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拥有的与砜吡草唑产品相关的任何中国专利。此外,该公司还同意向组合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支付约定金额的法律程序费用。
案件启示
本案涉及化学品制造工艺方法类专利的行政保护。对于权利人而言,在维权过程中,如何精准、高效地确认被请求方已实施相关生产活动以及实际生产所采用的工艺,是案件成败的关键。在实际操作中,获取被请求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市售产品等,均可作为发起维权行动的重要初步证据。
此外,本案涉及专利技术方案的鉴定程序,鉴定方案的科学确定尤为重要。己任律师团队深度参与研发一线,全面理解并掌握了涉案专利的核心技术方案,并在此基础上,与鉴定机构及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等多方进行充分沟通,为鉴定方案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有力保障了案件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