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本案中网易雷火公司主张构成作品的是以相关游戏规则和玩法设计为具体内容的《率土之滨》游戏,该部分内容本质上仍然属于思想、系统操作方法之类,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的表达,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著作权客体

2.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权项项目权利内容、权利归属主体、保护期限、合理使用等权利限制、构成侵权的实质性相似认定标准等因素均有可能存在区别。由于适用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的兜底条款“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认定构成新类型作品,无异于创设赋予一种具有新类型客体的绝对权,故应当是一个涵盖上述因素的体系性考量及认定的过程。据此,一审判决在未充分考量并分别认定以上体系协调因素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率土之滨》游戏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不当,予以纠正。

3.认定简悦公司经营《三国志·战略版》游戏是否对网易雷火公司经营的《率土之滨》游戏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审查《三国志·战略版》游戏与《率土之滨》游戏比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简悦公司经营《三国志·战略版》游戏的行为是否损害网易雷火公司的合法权益、简悦公司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等要件。关于上述第一项要件,《三国志·战略版》游戏与《率土之滨》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仅应当审查网易雷火公司所主张的100多项游戏规则、玩法设计在两个游戏中相应部分是否实质相似,而且还应当结合该部分的游戏规则、玩法设计在两个游戏所包含的全部游戏规则、玩法设计的整体中所占的数量比例、在整体结构中的位置及地位、所发挥的功能作用、所产生的影响玩家选择的效果等方面予以体系审查,而非采取抽取片段、割裂整体的方式进行比对。

4.本案二审中,既然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三国志·战略版》游戏所涉被诉内容从上线至今从未修改过,即包含被诉内容的《三国志·战略版》游戏应认定于2019年9月20日已产生,同时,网易雷火公司也确认《率土之滨》游戏的 2015 年版本、2019 年版本和现有的游戏版本并不完全相同,即《率土之滨》游戏存在变化更新的情况(该情况合游戏不断更新的常理),因此根据前述以体系审查的方式进行比对,网易雷火公司在比对中应提交早于2019年9月20日的《率土之滨》游戏版本作为权利基础。但是在一审中比对的权利基础却是《率土之滨》游戏 2020 年的版本,反而晚于包含被诉内容的《三国志·战略版》游戏,存在比对对象有误的情形。基于此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该案由己任律师事务所赵克峰律师、韩进文律师代理,团队董雪律师、郭晨辉律师、许安碧律师、夏曦律师、龙宇轩律师助理以及李凌锐律师助理等多位律师提供了助力和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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