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李江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爆发式发展,全球知识产权(IP)体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本体论与认识论危机。历史上,人类创新保护的法律框架存在着大致清晰的二元结构:专利法诞生于保护具有实用功能的“思想”,而版权法则演进于保护思想的“表达”。然而,以大语言模型和扩散模型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利用自然科学中严密的数学、统计学与算法机制,成功量化并复制了传统上被认为属于人类专属的文学创作、美术绘画等表达技能。
面对这种“科学对艺术的入侵”与传统“思想与表达”边界的模糊,知识产权界陷入了激烈的讨论。笔者认为,在海量、高度自动化的AI生成物面前,试图将其强行塞入传统的著作权框架,或退而求其次适用邻接权制度,都存在难以克服的法理缺陷。超越现有框架,为有价值的AI生成物构建专门立法或许是更适应全球技术竞争与数据合规的选择。
一、著作权框架的结构性失灵
著作权法的产生有着深厚的人文主义背景,其正当性极大程度上依赖于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以及康德、黑格尔的人格权理论。因此,版权法确立了一个核心原则:不保护抽象的思想,只保护人类精神与智力劳动注入物理媒介后形成的“表达”。但在AI生成的语境下,人类用户仅仅通过输入一段提示词来提供思想,将抽象思想转化为具体表达的过程部分甚至完全交由AI系统通过算法自动完成,这从根本上消解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赖以生存的过程基础。
纵观中国近年的司法实践,法院在著作权框架内进行了艰难的探索
在“春风”案中,法院详细查明了原告的创作过程,认定其通过提示词的不断迭代与参数调整付出了实质性智力投入,从而赋予了该AI生成图片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然而,在“猫咪晶钻吊坠”案与“蝴蝶椅子”案中,由于原告未能保留生成时的记录或未提交原始生成过程记录,无法证明其个性化表达和独创性智力投入,法院明确拒绝给予版权保护。



“母子撑伞”案更是明确认定,过度依赖工具与算法、仅通过输入简单文字指令“一键成图”的生成结果缺乏人类创造性劳动,不构成作品。
这种基于“人类实质介入”的个案审查标准确立了极高的举证门槛,导致权利状态极度不稳定。此外,如王迁教授所指出的,如果在现阶段单方面将AI生成物视为作品,将导致严重的国际保护失衡,使中国产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在国际层面,美国司法机关与版权局已展现出极其强硬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在Thaler案中最高法院的拒绝审理阶段性地终结了纯AI自主生成物获得美国版权的可能性。
二、邻接权保护的局限性
为规避“机器能否创作”的本体论争议,部分学者提出了“邻接权说”,主张不承认AIGC的狭义著作权,而是通过设立或扩张邻接权制度,赋予使用者经济层面的专有权,以保护投资并防范“搭便车”行为。
尽管这一方案较之传统的著作权“肯定说”更为务实,但依然存在制度性的局限。从历史渊源来看,邻接权(如录音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的设立初衷是保护传播者对“已有自然人作品”进行传播加工时所付出的经济投入。但生成式AI并非单纯的传播工具或录制载体,它通过高维向量空间与概率统计,直接“合成”了海量的前所未有的内容。将主要用于规范下游传播媒介的邻接权平移到前端的合成数据生成,在法理逻辑上存在错位。
三、专门立法的制度重构
面对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严重不匹配,在国际学术界,已有越来越多具有前瞻性的学者呼应了“专门立法”的必要性。例如,美国知名知识产权学者帕梅拉·萨缪尔森(Pamela Samuelson)与澳大利亚学者贾尼·麦卡琴(Jani McCutcheon)均撰文指出,若将无人类作者参与的机器生成物直接纳入传统版权框架,可能导致版权理论的张力与适用困境;他们均提到可考虑建立一种专门权利体系,以在技术激励与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跳出现有法律框架的修补,一部生成式AI专门立法可以且应当统筹解决输入端与输出端的规则制定。
对于输出端,可创设独立的财产型“专门权利”。现实是AIGC是一种包含大量人类经济与技术投资、但缺乏传统灵魂与情感的工业化文化产品,其保护客体为“具有经济价值的AI生成数据集合”。专门立法应剥离发表权、署名权等具有强烈人身依附性质的精神权利,仅赋予使用者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防止商业盗用。同时,为防止文化资源垄断,可为其设定远短于传统版权的保护期,促进信息的快速流通和共享。
专门立法也便于集中解决输入端和流传过程中的问题。例如,在输入端确立强制透明度与补偿机制,对于无法精准剥离的著作权人贡献,可引入法定许可与集体补偿机制,在保障AI模型训练顺利进行的同时,为人类创作者保留经济命脉。在流传过程中通过构建输出内容的溯源标识区分“人类原创”与“AI生成”,这不仅可维护公众知情权的手段,更是防止虚假信息泛滥、履行平台合规义务的关键。
结语
在人工智能量化人类表达能力的时代,传统版权法在应对AI能力的冲击时已尽显疲态。无论是著作权理论的艰难拉伸,还是邻接权制度的妥协套用,都难以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商业与法律环境。探索涵盖“专门权利”与“强制数据透明机制”的专门立法,不仅是对技术投资热情的保护与对传统IP体系漏洞的填补,更可使我国在全球数据合规与知识产权新范式竞争中占据主动权。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视为己任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