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己任律师赵克峰、张佳欣、张翰雄代理。

原告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雪球(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雪球平台用户在雪球平台上基于平台提供的真实证券市场行情数据自主设立组合,成为组合的主理人。雪球平台根据组合主理人对其“组合”调仓情况,按照真实的股票市场行情和交易方式计算组合收益,编辑整理“雪球热股”、“雪球组合擂台榜”等不同的板块,形成雪球公司主张的雪球组合调仓数据集合。深圳某公司的AI理财平台采用AI技术手段自动抓取雪球平台的调仓数据到AI理财平台,然后在AI理财平台有偿提供克隆雪球组合和自动跟单交易服务,使投资者无需登录雪球平台、无需自行判断即可跟随雪球组合调仓进行自动交易。雪球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深圳某公司停止抓取雪球网的组合数据,停止提供克隆雪球组合的交易服务,刊登澄清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950万元。
裁判要旨
基于平台海量组合数据进行的大数据分析产品,是对海量用户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后的衍生数据,已无法与用户生成的数据相对应,具有独立的数据价值,该种经营数据权益应当由经营平台者享有。
运用AI技术手段爬取他人平台模拟真实股票交易的程序化、量化证券交易数据后,为自己会员提供自动化、程序化下达真实股票交易指令的“克隆”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裁判要旨来源:知产宝)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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