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安徽某农业公司针对组合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下称“组合化学”)砜吡草唑关键中间体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提起的第二次无效宣告案件中,己任律师事务所代理组合化学再次获得有利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


涉案专利的发明名称为“5-烷氧基-4-羟基甲基吡唑化合物的制备方法”,涉及保护组合化学新型除草剂砜吡草唑的重要中间体化合物(“专利化合物”)。


这起案件由合伙人夏锋马春生杜晓宽律师带领团队成员殷超叶子祎王雨璐赵启明律师主办。


案件详情




组合化学为全球领先的农用化学品公司之一,拥有超过70年的除草剂产品制造经验。其明星除草剂产品砜吡草唑,自2011年上市以来,以其广谱、高效、低用量、有效期长等特点,在农化市场上的地位日益提升,成为全球主流作物杂草防治的重要选择。组合化学拥有全球专利组合,包括但不限于与砜吡草唑除草剂中间体化合物和制造方法相关的中国专利。



2014年11月12日

组合化学的涉案专利在中国获得授权,专利名称为“5-烷氧基-4-羟基甲基吡唑化合物的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1210121587.2。涉案专利系组合化学在中国获得的涉及砜吡草唑除草剂中间体化合物的核心专利。


2024年6月

己任律师事务所代理组合化学针对安徽某农业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该公司随即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起第一次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2025年8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


2025年9月

安徽某农业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发起第二次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近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再次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


案件评析




安徽某农业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所保护的化合物会以杂质的形式出现在砜吡草唑的合成路线中,据此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决定中予以明确回应:所谓实用性,是指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涉案专利说明书已明确记载,该化合物可作为制备医药、农业化学品等产品的中间体使用。在此前提下,该化合物是否同时以杂质形式存在于某一合成路线中,并不足以否定其作为中间体所具备的实用性。


己任代表组合化学在中国开展了涵盖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确权等一系列复杂的维权行动。我们深感荣幸能助力组合化学在本次无效程序中再下一城,进一步印证了涉案专利的稳定性。未来,己任团队将继续护航组合化学,坚定地在中国推进各项法律维权举措。


组合化学对本案的声明请点击下方链接查看:20260414en_cn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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