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0日,中央网信办印发《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 (“《规范》”),即日起实施。

近年来,网络侵权、网络暴力导致的舆论事件,都屡见不鲜。不乏博主、营销号等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误导性言论,炒作热点事件,带节奏,挑拨大众情绪,以实现吸引流量、帮助企业打击竞争对手等目的,进而滋生了网络黑灰产产业链。己任代理了多起涉互联网的商业诋毁/名誉权侵权案件,深刻体会到网络侵权行为严重污染网络生态环境,给正当经营的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今年6月,己任代理元气森林胜诉一起公众号散布侮辱诽谤内容的名誉权侵权诉讼案件,案件历时两年,足见企业维权之艰难,所谓“造谣一张嘴 辟谣跑断腿”。

但是,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国家愈发重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和网络生态治理,接连出台了《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规范》在此大背景下出台,旨在压实网络平台就处理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的责任义务,切实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这也是建立“优化营商网络环境”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各类社交平台和内容网站均将受《规范》规制。以下梳理《规范》中提出的主要内容和合规要点,供各方参考。


01

处理原则


《规范》第二条提出了依法依约、分级分类、限时办结的处理原则。网络平台需要将收到的信息举报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匹配和落实不同的处理流程,并设置明确的处置措施和时间节点。


02

六大应重点处理的信息举报


《规范》第四条列举了六类主观恶意明显、较常见且危害较大、应当重点受理处置的举报,包括:

(一)混淆企业主体身份的仿冒性信息;

(二)影响公众公正评判的误导性信息;

(三)不符合企业客观实际的谣言性信息;

(四)贬损丑化企业或企业家的侮辱性信息;

(五)侵害企业家个人隐私的泄密性信息;

(六)其他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信息。


03

信息举报受理条件


《规范》第五条明确了信息举报的基本内容和条件,包括:

举报以文字形式提交

企业或企业家的权利主体资格证明;如委托举报,应提供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提交请求采取必要措施的具体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初步证据材料

真实性、合法性文字保证


根据以上规定,信息举报的基本要求是实名举报,且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真实、合法性具有初步举证义务。


04

六大类信息举报的具体情形和初步材料


《规范》第六条至第十七条逐条规定了六大类应重点处理的信息举报的具体情形和初步证据,值得仔细研读,详见以下汇总表格。整体而言,《规范》似乎对网络平台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包括充足的人力和系统支持以处理大量的举报信息,以及具备确定举报是否成立的判断力。


举例而言,在己任代理的多起名誉权侵权/商业诋毁诉讼案件中,尤其是涉及到对产品的评论,需要查询提交大量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学术论文等材料,用以证明被告的言论与事实不符,具有误导性或是谣言。在此方面,平台居中评判的能力可能不足,导致该处理的没处理或者不该处理的处理了,反而遭致更多纠纷。现实中,为落实相应合规要求,平台可能需要增设专门的团队,进行充分的培训。



05

处置措施


《规范》第十八条至二十五条规定了网络平台可采取的处置措施。针对不同场景和不同类型的举报,网络平台可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应特别注意的是,涉及到企业利益相关方的举报,应更审慎处理,并将处置措施报省网信办备案,重大事项报中央网信办相关司局。该备案要求体现了网信部门对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处置工作的重视。




06

其他规定


《规范》第二十六条禁止网络平台及相关人员滥用举报处置权利、以权谋私,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要求网络平台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工作台账,留存不少于六个月的全量数据(该规定与《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的时限要求一致),定期向中央网信办报送账号处置情况,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网信举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整体而言,《规范》较有实操性,便于举报方规范举报材料,网络平台也可以据此建立内部举报受理系统和规范处置流程。同时,《规范》也对网络平台处置信息举报的速度和质量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有必要给予充分的人力物力支持。对于疑难复杂的信息举报,网络平台还有待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提升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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