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2023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商标诉讼数据统计
 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成为中国跨境电商在美被诉商标侵权的“重灾区”
 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的审理情况
 对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法律正当性程序的思考
 对中国跨境电商的建议与对策


前言


从“中国制造”到“全球品牌”,在出口跨境电商领域,数十万中国企业也正借助亚马逊(Amazon)、全球速递通(AliExpress)、eBay、Etsy等跨境电商新通道走出中国、走向世界。

据中国海关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跨境电商出口总额为1.55万亿元,同比增长11.7%。以几乎占据美国电子商务市场半壁江山的亚马逊为例,在2023年度亚马逊的顶级卖家中,中国卖家占 59% 以上(如果包括香港,则超过 63%)。美国卖家占比不到 35%。来自中国和美国以外国家的卖家占所有卖家的比例不到 2%。中国卖家在亚马逊这一美国最大电商平台上继续表现良好。[1]


图一:亚马逊超级卖家的国家地区分布图

数据来源:https://www.ecomcrew.com/amazon-sellers-by-country


随着中国跨境电商越来越多进入美国电商市场平台,近年来,以美国注册商标权利人为一方原告进行批量起诉中国跨境电商的商标侵权诉讼数量激增,给中国企业赴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法律风险。

笔者通过对美国法律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法院系统电子案卷库等进行检索,并结合相关法律新闻和媒体报道,在本文以及后续文章中,将对中国跨境电商在美涉嫌商标侵权诉讼的进展、诉讼趋势、案件特点以及法律问题进行跟踪、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2023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商标诉讼数据统计


2023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受理商标案件共计3892件,其中受理商标案件最多的前五家法院依次是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NDIL)851件、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CDCA)445件、佛罗里达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MDFL)218件、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NDCA)202件、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SDNY)172件。[2]该结果反映了美国联邦法院在商标诉讼管辖方面的最新动向。


图二:2023年受理商标案件数量最多的联邦地区法院


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成为中国跨境电商在美被诉商标侵权的“重灾区”


近年来,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受理的商标诉讼案件数量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已经迅速成为中国跨境电商在美被诉商标侵权的“重灾区”,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附表A案件”之所以得名,是因为被告信息是在“附表A”中密封提交的。根据该法院第26.2条审判规则,原告起诉时可以申请在不公开的“附表 A”  中列出被告的名字,而不需要在起诉状中列明具体被告名称和信息[3]。因此,被告最初均不知道已经对他们提起了诉讼,而这正是原告的意图所在。

自2013年以来,该法院共受理3220件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2015年以来,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案件数量的最大跃升出现在2020年新冠疫情的初期,2020年的商标侵权“附件 A案件”从2019年的295件上升到485件。2022年受理了商标侵权“附表A 案件”817件,与2013年第一批附表A案件相比,增幅超过900% 。[4]


图三: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近十年来受理“附表A”案件的案件数量变化


由此可见,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是审理日益流行的“附表A”商标侵权案件的首选地点。该法院地处美国中西部最大的城市芝加哥,是伊利诺伊州3个联邦地区法院之一,其上诉法院为同处一个城市芝加哥的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

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之所以成为商标权利人提起“附表A”商标侵权诉讼的首选法院,有以下主要原因:

首先,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处理假冒案件方面的高效也许无意中成为许多商标权利人主动选择将其作为商标侵权诉讼案件的首选法院。在该法院的案件管理系统里,几乎每天都有针对中国跨境电商的涉嫌仿冒的诉讼案件,而且有新的类似案件频繁地通过立案系统在提交。[5]

其次,该法院大部分法官对商标权利人历来较为友好,比如对“附表A”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原告选择在一个案件里批量起诉众多被告的做法持更加开明的态度,这似乎有助于商标所有人更有效地打击假冒行为。[6]

再次,原告通常希望在一个对此类案件已有经验的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可能不想冒险在其他地区提起诉讼,因为那里的法官经验较少,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裁决。

最后,该法院和几家代理原告的美国律师事务所都位于同一地区芝加哥。这些位于芝加哥的律师事务所一直在组织大规模的所谓网络跨境反假冒商标侵权诉讼,在一个案件里,一次性同时起诉亚马逊或其他电商平台上数百名涉嫌销售假冒商品的卖家(大都为中国卖家)。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坚持认为,这些案件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免受仿冒者的侵害,因为在电子商务时代,仿冒者更难被追踪和追究责任。[7]


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的审理情况


(一)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的审理周期非常短,通常只需要3-9个月


与通常人们印象中冗长复杂、旷日持久的美国民事诉讼不同,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因涉及美国民事诉讼中临时禁令TRO、中间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申请和执行,一旦启动会非常快速而有效。再加上绝大部分被告都不到庭应诉,一般3-9个月内,法院即可做出缺席判决。


(二)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诉讼的典型步骤


1


原告律师提交起诉状和附件并缴纳诉讼费$402。和一般商标侵权案件不同的是,原告在起诉状中将被告统称为“附表 A被告”,因此,起诉状并不公开被告的身份。见下图起诉状红箭头所示[8]


图四: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的起诉状


为此,原告认为,起诉状不公开被告的身份,是为了防止被告过早得知诉讼启动,将可能导致相关文件证据被销毁,资产被藏匿或转移到外国司法管辖区。

在“附表A案件”起诉状中,原告通常用这样笼统的语言来描述所有被告:“ 被告是个人和企业实体,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他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外国司法管辖区。被告在包括伊利诺伊州在内的美国各地以及本司法管辖区内,通过经营完全互动的商业网站和在线市场,以 ‘’被告互联网商店’为名开展业务。每个被告都以包括伊利诺伊州在内的美国为目标市场,并已向美国境内的消费者销售未经授权和/或假冒产品。”


2


原告律师将附表 A中的 被告名单密封提交,使得除原告和法院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均无法从联邦法院立案案件数据库里第一时间获取这些被告的身份信息。 

因为这类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中,经常是大量中国卖家在一个案件中群体性被诉商标侵权,所以又被美国媒体和法律界称为“批量网络商标假冒案件”。

起诉时密封提交的“附表A”长什么样,以下图为例。在这起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中,权利人起诉了382个被告,其中大部分为中国跨境电商。[9]


图五:起诉时密封提交的“附表A”


3


在提交诉状后,原告会迅速提交一份单方面动议,要求法官签发临时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简称TRO) ,并出于上述同样的原因申请密封提交申请TRO的动议。这样,被告仍然不知道有人对他们提起诉讼,也没有机会反对 TRO 申请。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之规定[10],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经过原告申请和法院审查,TRO的签发可以无须经过听证程序,甚至无须通知被申请人即被告。在这样的情形下,因为被告根本没有机会辩称原告不可能根据案情胜诉,或者被告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或者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或者因为原告自身商标很可能无效。这种缺乏对抗性的诉讼程序似乎为原告提供了更容易获得所请求的TRO的机会。在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中,原告获得TRO的成功率非常高。

至于TRO的效力范围,它们通常会包括:

(1)临时禁止被告制造或销售涉嫌侵权产品;(2)临时限制和禁止被告转移或处置任何资金或资产;

(3)授权原告快速启动对第三方电商平台(例如亚马逊Amazon, eBay, AliExpress, Esty等)的证据开示要求,要求其进一步披露被告具体信息。

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通常会命令TRO在14天内有效,并授权通过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经申请,法院可以同意延长TRO的有效期。[11]


4


TRO的执行。由于批准的TRO也是原告密封提交的,因此即使在此阶段,被告仍不知晓已对其提起诉讼和批准了TRO。TRO批准后,原告会立即将TRO送达第三方电商平台,按照TRO的规定,第三方电商平台全球速卖通、亚马逊、ebay、Esty等会立即删除侵权产品列表以临时禁止店铺继续销售侵权产品、冻结店铺的财产、收款账号等。

一旦第三方电商平台执行了TRO,原告就会向被告送达诉状和TRO。如果原告没有每个被告的电子邮件地址,无法按照TRO的授权进行送达,原告通常会通过向第三方电商平台调查,以迅速获取此类信息。

直到此时,被告才会收到第一份来自电商平台的通知,通知已被投诉涉嫌商标侵权。此外,为了执行TRO(以免减少被诉藐视法庭的风险或者被诉构成共同侵权的风险),电商平台通常会冻结被告的所有市场活动,而不仅仅是被控侵权活动。这种冻结会立即对被告造成两方面的损害。首先,冻结会锁定被告账户内持有的任何现金。这种冻结会给被告带来严重甚至致命打击,尤其是在购物旺季。因为它可能无法支付供应商、员工或律师的费用。其次,冻结会切断供应商未来的销售,包括涉嫌侵权的商品和其他非侵权商品。


5


原告申请和法院签发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通常命令TRO的有效期为14天。因此,原告很快就会提出申请,要求发布初步禁令,在诉讼期间延长此前TRO中给予的救济。[12]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TRO到期,原告也没有申请初步禁令,第三方电商平台很可能会继续阻止被控侵权产品的上市和资产冻结,直到收到原告要求解除限制的请求并进行处理。[13]


6


原告开始对少数做出回应的被告“背靠背”地分别提出和解条件。而此时,由于临时禁令和初步禁令的执行,被告的电商业务和账户都陷入冻结状态,使得被告往往措手不及,很容易急于想解决问题而接受权利人提出的所谓快速和解方案,被迫支付一大笔和解费,以此换来原告对其的撤诉。


7


原告对未应诉的被告向法院申请缺席裁定Default和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法院通常都会批准缺席判决[14]由于被告的缺席,导致权利人的理由和证据没有被告的任何挑战,极有可能使法院在缺席判决中支持权利人的主要诉讼请求。

以之前起诉382名被告的商标侵权案件为例,在下图所示的法院的最终判决中,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故意侵权,每一位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法定赔偿款$500,000。



(三)在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中,绝大多数中国电商选择“不战而败”


2020至2023年间,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总共审理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1929件,其中被告缺席判决Dufault Judgment的案件达到1338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69%。庭外和解/自愿撤诉Settlement的案件达到197年,占10%。双方当事人签署同意(诉讼和解)的判决书Consent Judgment56件案件,占3%。另外还有未审结和其他类别案件共计332件,占18%。


图六:2020年-2023年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附表A”商标案件的审理情况[15]


由此可见,目前大量中国电商在收到诉状之后往往不知所措,既不委托律师,也不积极应诉,而是被动等待缺席审判的案件结果。中国电商对境外诉讼防范和应对的意识亟待进一步加强,中国电商应该培养权利被侵犯或者被诉时具有维权意识,并应养成求助于专业律师的习惯。


对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法律正当性程序的思考


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除了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可能存在的送达以及其他法律问题之外[16],关于该类案件法律正当性程序问题也十分凸显,尤其是合并大量被告在一个案件中审理的问题。

例如,在 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中,通常权利人均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告之间存在任何关联性。尽管如此,权利人在网络平台上取证收集并集中起诉一批被控侵权者,然后,权利人笼统地断言被告之间存在关联,而不提供任何事实和证据支持。《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RCP 20(a)(2)只允许在 “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事件或一系列交易或事件” 的情况下合并被告[17]。而在同一市场上相互平行的独立(涉嫌)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被告似乎不符合这一标准。


(一)原告在系列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中只需支付极低的诉讼成本,就可以达到对中国电商造成重创的目的


1. 与众多电商因为被起诉遭受重创相比,原告只需要每件案件支付诉讼费$402:


按照联邦法院的诉讼费收费标准,原告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每件仅需交纳诉讼费402美元。这个收费标准适用于所有的联邦地区法院。[18]需要说明的是,和中国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不同,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民事案件诉讼费不是根据要求的损害赔偿金额确定的,无论索赔金额多少,每件民事诉讼费均为402美元。

将大量不相关被告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起诉,为此原告只需支付一笔诉讼费$402 。以上述图五“附表A”中的382名被告为例,实际分担到每一个被告的诉讼费几乎为$1,从而大大提高了原告经济效益,也成为了一些原告和代理律所持续、大规模针对中国电商启动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诉讼的动机所在[19]


2. 与众多电商因为禁令遭受重创相比,原告只需要支付担保金$10,000,并事后可以全数退还:


关于担保金,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通常只要求原告提供一笔$10,000担保金就可以冻结同一案件中的大量中国电商。法院通常认为这些担保金足以支付被告因错误的限制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和上述诉讼费存在同样的问题,将大量不相关中国电商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起诉,并申请禁令保护,冻结每个被告账户,为此原告只需在每件案件中共支付担保金$10,000,以上述图五“附表A”中的382名被告为例,实际分担到支付每一个被告的担保金为$26,而且在案件大部分缺席判决或者和解(获取法定赔偿款)之后还能得到全数退还。

由于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数量众多,目前从表面数据很难掌握有多少比例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的提起是权利人在合法维权,保护其商标权利,有多少比例商标侵权“附表A案件”案件的提起是疑似权利人滥用诉权,起诉大量中国跨境电商是其获得所谓赔偿的“最佳途径” 。只有更多的被告积极应诉,并考虑集合行业的力量进行抗衡,原告的诉讼成本才会急剧上升,才能有机会让诉讼的双方站在一个相对公平的位置进行博弈。


(二)美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相关讨论


美国法学界已经有人将这种诉讼比作 “重复玩家的故事”,认为一部分的律所一直在推动这一类“附表A”诉讼。因为这似乎涉及到一种商业模式,一种商业策略。“只要这种做法继续有效,原告就会继续这样做。[20]

在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Oakley, Inc. (Oakley)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中,关于“附表A案件”可能存在的宪法以及法律正当程序问题,来自伊利诺伊州北方大学的Tolefr教授申请向联邦法院提交“法庭之友”意见[21]。然而,Kness法官在驳回其申请的决定书中写道,正如最高法院最近重申的,法院在“对抗式裁决体系” 中必须 “遵循当事人陈述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必须 “依靠当事人来确定需要裁决的问题,并赋予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中立仲裁的角色”。法院认为,虽然Toler教授可能确实能够提出有说服力的宪法和法律正当程序的论据,但本案中没有任何被告出面回应并提出质疑。因此,如果允许Tolefr教授 “代表缺席的被告提出新的抗辩理由(无论多么有价值或说服力),都会违背“当事人陈述原则”。Kness法官进一步指出,如果附表A案件中的被告需要对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提出宪法以及正当性程序方面的质疑,那么这些被告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应当首先出庭并提出这些论据。只有到那时,法院才能评估是否有必要提供 “”法庭之友”意见。

另一方面,即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美国法院就无条件地认可批量起诉众多卖家的账号的做法。例如在多起案件中,该法院法官在裁决书中也表示,正如其所在的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其他法官所指出的,可能有理由质疑将所有被告合并到这一诉讼中是否适当,以及原告是否会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原告声称这是冻结资产的理由)。但在目前诉讼的初步阶段,法院认为原告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所请求的救济是合理的。为查明被告身份并实施资产冻结,有必要加快证据披露。如果有任何被告应诉并提出异议,法院将重新审议资产冻结和合并诉讼问题。[22]


对中国跨境电商的建议与对策


(一)冷静应对美方“律师函“、”起诉状”等邮件, 谨防虚假信息,避免“踩雷”


本来这是题外话,但由于近期“真假李逵”事件时有发生,有必要进行安全教育。实践中,中国跨境电商都是通过邮件的方式收到起诉状和起诉材料后,才知晓其已被原告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相应电商账户均已被查封。又由于该类案件的邮件送达并没有采用《海牙公约》规定的,要求原告提供起诉状及其附件的中文翻译副本,一份长达几十页甚至一百多页的英文起诉状,以及英文的商标注册信息、指控侵权的附件等,确实会让不熟悉美国法律制度的中国商家一时不知所措,难辨真假。

前不久,笔者就遇到一起“假李逵”事件,一个国内公司非常焦急地来咨询,其公司法务收到邮件,称在美国法院被起诉侵犯美国注册商标,如有意向和解可以尽快联系对方律师。邮件所附的起诉状显示,受理法院为弗罗里达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大致看了诉状并做了初步检索以后,发现以下疑点:

1) 根据诉状上的案号,在联邦法院案卷数据库系统查无此案;

2) 起诉状里前后出现了两个不一致的案号,其中一个是2016年的;

3) 一名所谓原告主办律师的邮箱用的是私人邮箱不是律所邮箱;

4) 弗罗里达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文件中法官的签名显示却是华盛顿州的另一位联邦法官,张冠李戴。

最后通过其他方式与诉状中列出的另一位原告代理的美国律师取得联系进行核对(诉状上其电话号码还被故意改动),该美国律师回复说他完全不知情,他的名字是被冒用的,从而可以确认该诉状是伪造的。究其“造假”者之用意,无外乎庭外和解金是最大的“诱饵”。而利用的正是中国商家对美国法律的不熟悉以及不敢对抗的心理,又急于息事宁人的态度。

因此,在收到相关邮件后,不建议主动联系对方,而应该立即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委托美国执业律师进行初步甄别以及对后续方案的评估。


(二)第一时间向美国当地执业律师寻求帮助,全面评估案件,确认应对方案


实践中,大部分中国跨境电商通常都是通过邮件的方式收到起诉状和起诉材料后,才知晓其已被原告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相应电商账户均已被查封。因此,建议首先应当迅速与美国当地伊利诺伊州执业的诉讼律师取得联系,客观全面地评估案情,积极应对,评估衡量是否具有商标侵权行为,是否通过和解还是应诉来解决,如果倾向和解的话何时进行和解、和解金额等众多问题,均涉及美国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需要说明的是,与中国有统一的司法考试不同,美国没有联邦层面的律师资格考试,又加之各州法规不一,各州对律师的执业条件和范围均有严格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各州律师只能在其注册登记的州内执业,不能跨州执业,尤其是诉讼事务。[23]


(三)沉着冷静,积极应诉答辩的态度很重要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在被告收到原告起诉状的21日内,被告需要答辩。如果被告同意放弃送达的请求,21日的答辩期限可以延长至60日。被告答辩并不需要十分详细,主要目的是列明所有的答辩理由和依据。但如果被告没有及时提交答辩状,或者在答辩中没有否认原告的某些事实陈述,这些事实极有可能就会被法院认定,使得法院做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

总之,在大批量起诉涉嫌侵权电商卖家的行动中,不可避免会存在不少无辜卖家或者原告滥用诉权的情况。这种情形下,更应该通过应诉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据理力争,及时止损。必要时,比如当冻结金额较大而遭受损失,权利人又没有正当理由起诉的,可以向原告提出反诉索取赔偿。


(四)置之不理、消极等待缺席判决的态度不可取


大量的案例已经显示,消极等待导致的缺席判决只会导致被诉中国电商面临故意侵权的高额判决,甚至是惩罚性赔偿。需要说明的是,和中国法院不同的是,由于中国法院通常会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进行初步审查,所以有可能出现即便被告未到庭,中国法院进行缺席审理,如果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成立的话,法院仍有可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此不同的是,类似情况如果发生在对抗式的美国法院诉讼体系下,即被告拒不应诉,美国法院会做出缺席审理和判决(Default and Default Judgment),这将导致原告在起诉状中对缺席被告的指控全部被认定为真实,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很大一部分将得到美国法院支持的非常不利的结果。

部分电商持有侥幸心理,收到缺席判决后,认为反正美国法院对其冻结的账户中余额不多,遂不予理会,另行注册新账户继续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此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将导致严重的不利后果。美国法院的裁决并非仅针对被冻结的电商账户,而是涵盖了被诉侵权的电子商户的全部资产,直至偿还全部赔偿金为止。若被冻结账户内金额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电商新注册的账户即便与被认定侵权商品无关,亦有可能遭到法院冻结;甚至电商在美国的其他资产亦有可能被法院查封或执行,以抵偿法院判定的赔偿金。这将严重影响今后该电子商户在美国市场的经营状况,同时损害个人信用。因此,在面临侵权诉讼时,中国电商不应采取逃避的态度,而应积极应诉,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尽力降低损失。


(五)考虑适时组织集体应诉,共享资源,集合行业力量进行抗衡


在此类以中国跨境电商为打击目标的大规模商标侵权诉讼中,小型中国电子商户在美国应诉或维权的最大障碍在于,与“本土作战”的权利人和美国律所的信息和经济体量的不对称,使其陷入两难局面。如果电子商户选择应诉,高昂的美国律师费用对单个电子商户而言难以承受。如果选择和解,在缴纳和解金和律师费之后,被冻账户的余额也所剩无几。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行业协会或行业团体平台应本着“互益互助“的原则,通过集合行业内所有波及的商户,以联合应诉的方式参与诉讼。企业之间可以共享案件信息、审理动态、与原告谈判信息等。例如,根据案情,可以共同开展对权利人商标无效程序,或提出描述性合理使用等不侵权抗辩,促使诉讼双方当事人能够站在相对公平的地位上博弈。此外,可以考虑以基金库的形式分担相关损失以及律师费用,从而降低单个商家的维权成本。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Top Amazon Sellers by Country 2023, https://www.ecomcrew.com/amazon-sellers-by-country

【2】根据https://www.law360.com数据统计而得,统计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3】https://www.ilnd.uscourts.gov/_assets/_documents/_forms/_legal/newrules/New00024.htm

【4】https://news.bloomberglaw.com/ip-law/brands-flock-to-chicago-court-in-war-on-internet-counterfeiters

【5】https://www.law360.com/ip/articles/1568802

【6】https://www.managingip.com/article/2a5cy9i4u1e0icanwke0w/this-week-in-ip-illinois-tm-cases-soar-ip-rights-bring-riches-skinny-label-case-revived

【7】https://www.technologyreview.com/2023/06/20/1075088/chinese-amazon-seller-counterfeit-lawsuit/

【8】KTM AG v. THE INDIVIDUALS,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HERETO, 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1:21-cv-01380

【9】FLEISCHER STUDIOS, INC.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1:21-CV-03919

【10】Rule 65 of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11】同上

【12】同上

【13】https://www.law.com/newyorklawjournal/2023/05/15/schedule-a-cases-a-powerful-tool-for-enforcing-design-patents/

【14】Rule 55 of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15】数据来源 Lex Machina,数据采集时间段为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

【16】 笔者将在今后系列文章中进行专题讨论

【17】Rule 20(a)(2) of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18】https://www.ilnd.uscourts.gov/Pages.aspx?VAOKCfUfUrENJEfItoKzJ1y8ME5cnOTZ

【19】As 'Emoji' TM Cases Surge, One Defendant Calls It 'Trolling', https://www.law360.com/articles/1420591

【20】https://news.bloomberglaw.com/ip-law/brands-flock-to-chicago-court-in-war-on-internet-counterfeiters

【21】法庭之友Amicus通常在上诉阶段向法院提交法庭之友书状,但也可以在联邦地区法院提交法庭之友书状。 法庭之友可以支持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在辩护状中保持中立。 法庭之友就法律问题向法院提供建议和协助。 法庭之友提请法院注意某些可能未被法院或当事人考虑的法律问题。 法庭之友的作用仅限于提供建议,他们不得作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参与诉讼。参见Rule 29 of the Federal Rules of Appellate Procedure.

【22】The Gutter Tool, LLC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1:2023cv03344,

【23】除非是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代理特定案件出庭的一种特别许可(pro hac vice)


本文作者


李 澜

中国和美国伊利诺伊州执业律师

芝加哥电话:+1(312)718-6573

联系邮箱:lilan@genlaw.com

李澜律师具有非常丰富的中美法律实践经验,对中美两国的文化、政治、经济有着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在开始美国执业之前,她曾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担任过12年的法官,并曾在一家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上海、香港以及华盛顿办公室执业多年。

她的专业领域包括商业合同纠纷、商标、商业秘密、版权、不正当竞争、域名、专利、隐私和数据保护、反垄断诉讼以及海外合规。李律师代理的客户包括跨国企业、外国公司、国有和民营企业,涵盖消费品与零售、医疗健康与医药、化学与化工、电信、传媒与科技、制造业与交通等多个行业。李律师精通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平台规则,熟悉联邦法院的诉讼以及调解程序。她以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基础,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长按识别二维码,可添加李澜律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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