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高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并发布2020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己任团队成员代理被害人明阳公司办理的案件“刘忠炎侵犯商业秘密案”获选推荐名录。

刘忠炎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审: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20)粤5224刑初129号

二审: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52刑终203号

案件情况

被告人刘忠炎原系某竞争对手技术团队的负责人、机械工程师。2019年2月,刘忠炎到惠来县明阳公司涉案风电机组安装现场,携带佳能照相机等工具,伪装进入正在安装的风电机组内部,对机组的内部结构、相关设备及技术参数等信息进行测量和拍照,共计拍摄617张照片及录制15个视频。经鉴定及评估,涉案机组的五项技术点在案发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与刘忠炎所拍摄照片中记载的技术信息相同;该技术点的自主研发成本为403余万元,许可费用为5767余万元;涉案机组因被非法侵入造成检测费损失30余万元,生产误工费损失40余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刘忠炎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刘忠炎任职的公司与明阳公司实力接近,竞争激烈,案发时涉案的风电机组系亚洲最大海上单机容量的抗台风风电机组,创新程度及商业价值均较高。刘忠炎对窃取行为所造成的的严重损害具有清晰认识,事先经过精心谋划,并选择在风电机组整机调试的关键阶段实施犯罪,即反映涉案商业秘密有较高的专业性、实用性和价值性,也说明刘忠炎犯罪意图明显、动机卑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结合刘忠炎的犯罪手段、后果、社会影响以及涉案设备的直接损失及许可费用等因素,依法判处刘忠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类型案件。本案在审理中做到依法严惩知识产权刑事犯罪,重点解决了“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非公知性”认定问题及其特征、犯罪形态、损失数额计算等问题,在同类案件审理中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本案生效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公布。该司法解释不仅明确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入罪标准,还构建了体系化的定罪量刑体系,佐证了一、二审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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