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对于明晰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增强企业自我保护、合规经营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氛围具有指导意义。


马春生律师代理的“侵犯蛋鸡新品种配套系商业秘密案”被选为十大典型案例之一。马春生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为客户取得全面胜诉。本案涉及河北某种禽公司与北京某禽业公司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本案诉讼标的额高达人民币5000万元,对于客户的影响非常重大。本案所涉及的蛋鸡新品种技术成果系客户自主研发的系列品种之一,属于客户核心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其中蛋鸡新品种“京粉6号”项目荣获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马春生律师现为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驻北京和深圳办公室。


案例二:侵犯蛋鸡新品种配套系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某种禽有限公司(简称某种禽公司)主张其研发的“大午金凤”蛋鸡新品种配套系技术(简称涉案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杨某作为某省畜牧兽医局组织的专家组成员在参与专家论证时获悉了涉案技术信息,并非法披露给某禽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禽业公司)。某禽业公司明知涉案技术信息系某种禽公司的商业秘密,仍用于培育“京粉6号”蛋鸡配套系。据此,某种禽公司认为某禽业公司和杨某共同侵犯了某种禽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某禽业公司和杨某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支出2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技术信息已被某种禽公司的第201410505667.7号“粉壳蛋鸡羽色自别雌雄配套系的培育方法”发明专利说明书以及其他公开出版物公开披露,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法定要件,故依据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某种禽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

蛋鸡配套系技术系通过选取不同蛋鸡品种的父系公鸡与母系母鸡进行杂交,获得符合研发需求的商品代蛋鸡品种,属于现有技术。某种禽公司的“大午金凤”新品种蛋鸡配套系技术是一种改变了以往从洛岛红父系群体中寻找商品代母鸡出现红羽原因的做法,选取白来航母鸡与洛岛红公鸡进行杂交,培育出能够通过羽色识别雌雄的粉壳蛋鸡品种的技术。然而,上述技术中的绝大多数内容在某种禽公司作为共同专利权人的第201410505667.7号“粉壳蛋鸡羽色自别雌雄配套系的培育方法”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已有记载,其余内容也已被在先发表的公开出版物公开。因此,某种禽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丧失秘密性而不构成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商业秘密。

该案另指出,权利人可以就一项智力成果选择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就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模式而言,如果权利人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则必须采取合理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可能为公众所知悉。如果权利人将商业秘密申请专利,且专利申请文件被公开,则商业秘密即被公之于众,其秘密性随即丧失,进而不能再获得商业秘密的保护。

var s = 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 s.parentNode.insertBefore(hm, 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