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己任代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冠宇)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一件锂电池专利侵权上诉案(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 2042 号)中成功推翻一审判决,改判珠海冠宇不侵权。

本案中己任的出庭律师团队包括合伙人李江、律师沈敏杰成如意,代理了包括珠海冠宇在内的三家上诉人(即一审中的三被告)。此外,己任发挥公司制团队的整体优势,在案件不同的方面和阶段有更多团队成员的参与和支持,参与整个案件团队成员包括合伙人李江夏锋、律师沈敏杰成如意殷超

珠海冠宇与ATL的锂电池专利侵权案

案情详情

珠海冠宇与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称ATL)之间的系列案件由于所处的锂电池行业、双方的行业地位、案件的数量和范围等因素受到广泛关注,珠海冠宇在信息披露公告中对系列案件的历史以及目前的总体进展进行了披露。(扫描下方二维码,阅读“关于诉讼进展暨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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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双方系列案件中备受关注的一件,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201410782528.9、名称为“一种电极片及含有该电极片的锂离子电池”的发明专利。最高院知产法庭于2024年4月23日组成五人合议庭对本案二审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在官网对本案的背景和庭审情况进行了介绍。(扫描下方二维码,阅读“啥样的新能源专利?被五位法官同堂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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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福州中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珠海冠宇停止侵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0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包括:1.撤销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案号:(2021)闽 01 民初 3312 号);2. 驳回ATL的全部诉讼请求;3. ATL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评析

己任团队在接受珠海冠宇的二审委托后,深入研究一审案件以及关联无效案,确定以涉案专利和被控产品中的技术特征解释作为二审的重要突破口,在开庭和庭后意见中从多个角度对技术特征的解释及其他抗辩理由进行了阐述,最终己任律师的抗辩理由获得二审法院采纳。

本案二审涉及的核心争议为,被诉产品的电极片上的“突出部”应认定为集流体的一部分还是不属于集流体的部件“极耳”。二审过程中合议庭就被诉产品上争议特征突出部的名称形成过程、产品状态、作用和制备过程进行了充分调查,多次听取各方意见,二审判决中也就极耳理解和突出部是否为极耳从上述多个角度进行了全面分析。

二审判决在阐述涉案专利使用的争议术语“极耳”所指不明以及本领域未对被诉产品上的争议特征突出部形成统一命名的情况下如何理解和解释这些特征时,使用了“更符合制备过程和认知逻辑”、“被诉侵权产品的突出部更适宜被认定为属于集流体的一部分”等表述方式,更人性化地呈现出法官在裁判复杂问题时心证,有助于了解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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